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技企业、工业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纳税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和工业企业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每年颁发一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不同类别荣誉称号或项目的,只奖励最高额度奖项。
同一企业的同类别荣誉称号或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项目已获区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五条 科技企业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一)被认定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40万元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20万元
(二)被认定为各级软件企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40万元
2.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 20万元
3.软件企业 10万元
(三)被认定为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80万元
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50万元
3.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30万元
(四)被认定为省、市级民营科技企业
1.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8万元
2.市级民营科技企业 5万元
(五)被纳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项目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项目 20-80万元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项目 10-60万元
3.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项目 5-40万元
(六)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0-100万元
2.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20-80万元
3.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10-60万元
(七)创建市级以上科技、知识产权示范基地或孵化器
1.国家级科技、知识产权示范基地或孵化器 40-80万元
2.省级科技、知识产权示范基地或孵化器 30-60万元
3.市级科技、知识产权示范基地或孵化器 20-40万元
(八)获市级以上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
1.国家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 10-60万元
2.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 10-40万元
3.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 5-30万元
(九)年获得专利授权总数7 件以上(不含外观设计专利)或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 件以上 5-10万元
第六条 工业企业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一)获得中国免检产品称号 20万元
(二)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 20万元
(三)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的奖励
1.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50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5万元
3.纳入国家、省、市技术进步计划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在计划内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本年度新增产值800万元或以上,新增税金8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
4.对纳入国家、省、市技术进步计划的服务体系项目,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四)对实行ERP系统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财务、生产、采购、销售等内容)的区内重点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内重点工业企业由区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企业对海珠区经济的贡献,在年产值超3000万元的企业中确定。
(五)被省认定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或通过ISO14000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本年度产值达3000万元或以上且上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设立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小组成员人选由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贸易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 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每年申报和评审一次,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贸易局确定和公布申报时间和要求,申报企业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贸易局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初步评审意见,经区评审小组对候选企业进行评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的经费,政府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由区财政在科技经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获奖企业所得奖励必须用于加快企业科技发展、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以及技术创新和改造,争创名优产品,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获奖企业如在奖励实施时已不在海珠区注册纳税则不再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的,由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泄露秘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科技、工业企业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