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珠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对合同期满的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作如下验收要求:
一、验收内容
包括:合同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二、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区科技局下达的立项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验收资料表
5、项目完成及经费使用情况
6、经费决算表
7、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8、项目技术总结
9、测试报告
10、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11、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12、涉及特殊行业(产品)的有关证明或批文
13、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
1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其中第1、2、3、4、5、6、7、8、13为必备材料,其它材料视具体项目准备。
以上材料准备好后加盖企业公章,并加封面、目录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WORD电子文档。
三、说明
1、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展、终止实施或未能达到原定研究目标的科技项目应立即填报《海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书》
2、因故经批准终止的科技计划项目,应立即清理已投资金,并将尚未使用余款缴回区科技局。
3、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及责任人、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再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
4、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对责任人和法人代表,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2年内不再安排区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由于特殊原因需推迟验收的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确定结题验收时间。
6、以上验收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